因公临时出国(境)开支标准及要求
费用类别 | 开支标准及要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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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旅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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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| 路线申报 | 1. 需要在一个国家(地区)的城市间往来(不含国际旅费飞机航班中转地),须事先在《申报表》中列明访问路线。
2. 未经批准的行程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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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视同报销的费用 | 可视同城市间交通费,凭票据实报销:
1. 在境外,乘坐机场专线大巴、地铁、城际轻轨、出租车(实体店租车或网约车)等交通工具往返机场(火车站、码头)。 2. 租车往返不同城市(因公共交通不便确需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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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宿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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伙食费和公杂费 | 1. 伙食费和公杂费包干使用,按照不超过批件天数的实际因公出国(境)天数计发。各国家和地区伙食费、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。
2. 出国(境)天数按离、抵我国国境期间的自然(日历)天数计算,离、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天数。 3. 因航班延误等情况导致实际出国(境)天数超过批件出国(境)天数: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确认的,可按批件天数计发。 4. 因乘坐凌晨航班需提早办理离境手续导致实际出国(境)天数超过批件天数:提供出访证照离境日期页复印件和机票作为有效证明,可按批件天数予以核准计发。 5. 对方单位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仅提供市内交通接待的,提供交通接待期间的公杂费可按标准的40%领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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宴请费 | 1. 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;确需宴请的,须事先公示并在《申报表》中注明。
2. 宴请标准原则上按照所在国家(地区)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。 3. 出国(境)团组与我国驻外驻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、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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赠礼费 | 1. 出访团组在境外期间,收授礼品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2.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;确有必要赠送的,须事先公示并在《申报表》中注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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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费用 | 1. 出国(境)签证费用、办证费、必需的保险费、防疫费、会议注册费、和使用人才工作经费在境外举办人才招聘会所发生各项相关费用(需有费用明细)等,可凭票据实报销。
2. 由于开展公务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退票、改签、签证加急等费用以及因选择廉航发生的行李超重费用,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,可凭票据实报销。 3. 由于个人原因发生的以上费用以及座位选择、贵宾室服务等增值服务费用和洗衣、理发等个人消费支出,须由个人承担。 4. 常驻地往返我国出入境口岸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(不含经停航班)、住宿费、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销。离、抵我国国境之日已按境外包干标准计发伙食费、公杂费补助的,不再报销当日境内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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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故临时取消出访 | 因公出国(境)原则上应在任务获批和签证落实后预订机票和住宿。
因故临时取消行程,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,已提前支付且无法退还的出国(境)签证费、办证费、保险费、防疫费、会议注册费等相关费用,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,可凭票据实报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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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城范围内租车 | 在公共交通不便的国家(地区)或城市开展工作,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,确需在同城范围内租赁交通工具出行的,租车费原则上应以公杂费包干的形式报销,如需据实报销境外同城租车费的,按照下列规定执行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报批 | 1. 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在同城范围内租赁交通工具的,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批。
2. 使用其他经费的校级行政团组在同城范围内租赁交通工具的,须事先报请项目负责人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、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,必要时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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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销 | 1. 提供行程路线说明(包括用车时间、起至地点和事项等信息)。
2. 租赁费用(含租赁费、路桥费、汽油费、保险费和停泊费等)可以凭有效票据和支付记录据实报销。 3. 租赁交通工具期间的公杂费减按标准的40%领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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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出行服务商 | 出国(境)团组确因工作需要委托旅行社等中介机构作为出行服务商的,或者出国(境)人员应邀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(境)团组,组织单位委托旅行社等中介机构作为出行服务商的,出国(境)人员向受托单位支付出行费用时:
1. 提供受托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,票面需注明费用明细项目。 2. 提供学校或组织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。 3. 合同或协议所注明的服务内容(包括国际旅费、境外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公杂费和其他费用)可在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;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提供伙食费或公杂费的,出国(境)人员不再另外领取相关补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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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期间临时出访 | 长期出国(境)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赴其他国家或城市因公临时访问的:
1. 报批:应当事先按照学校因公临时出国(境)的申报流程,经学校审批同意方可出行。 2. 报销:因公临时出访期间所发生的国际旅费、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,并按规定计发伙食费和公杂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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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规定 | 1. 境外野外考察差旅活动中发生的特殊情况,按照野外考察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。
2. 学生、劳务派遣人员等可参照“其他人员”有关规定标准报销,或者由项目负责人在该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。 3. 对方单位以酬金、现金、实物等形式向出国(境)人员提供资助的,学校不再额外或重复报销其出国(境)费用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