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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公临时出国(境)开支标准及要求

费用类别 开支标准及要求
国际旅费
分类 人员岗位职级 飞机 火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
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 ·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
· 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
· 二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
头等舱 高级软卧 商务座 一等舱
· 三、四级管理岗位人员
· 七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(如副教授及以上)
公务舱 软卧 一等座 二等舱
· 其他人员 经济舱 硬卧 二等座 三等舱
※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,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出访的,可参照执行相应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交通工具标准。
使用其他经费 ·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
· 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
头等舱 高级软卧 商务座 一等舱
· 三、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公务舱 软卧 一等座 二等舱
· 其他人员(含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,如正、副教授等) 经济舱 硬卧 二等座 三等舱
·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,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。
·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,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。
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1. 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出国(境)的,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。
2. 使用其他经费出国(境)的,当程旅费不予报销。
3. 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客观原因确需乘坐其他级别标准交通工具的,事先逐级报请项目负责人、单位负责人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、分管外事校领导同意,必要时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,可以提高一个等级。
搭乘外航 1. 应当优先选择由境内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。
2. 如往返我国出入境口岸(不含港澳台)的国际航段确需选择境外航空公司航线,须事先公示和申报。
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路线申报 1. 需要在一个国家(地区)的城市间往来(不含国际旅费飞机航班中转地),须事先在《申报表》中列明访问路线。
2. 未经批准的行程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。
可视同报销的费用 可视同城市间交通费,凭票据实报销:
1. 在境外,乘坐机场专线大巴、地铁、城际轻轨、出租车(实体店租车或网约车)等交通工具往返机场(火车站、码头)。
2. 租车往返不同城市(因公共交通不便确需)。
住宿费
人员岗位职级 住宿标准
·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
· 二级职员以上管理岗位人员
可安排普通套房,凭票据实报销。
· 其他人员 可安排标准间,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表(点击查看)报销,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。
竞争性科研经费上浮 1. 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,因季节性因素、时间安排和条件限制等原因导致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,在据实说明后,住宿费可按照上浮后标准凭票据实报销,上浮比例不超过规定标准的50%。
2. 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的,同一出国(境)人员的住宿费可以在实际住宿天数的规定标准总额之内统筹使用。%。
高危地区上浮 因任务安排确需前往安全提醒为“暂勿前往”“谨慎前往”的境外国家或地区,为确保出访期间人身安全,本着勤俭节约原则,住宿费可按照上浮后标准凭票据实报销,上浮比例不超过规定标准的50%。报销时需提供中国领事服务网发布的安全提醒公告打印件。
额外住宿 因交通延误或非正常入住时间住宿等原因产生的额外住宿费用,出国(境)人员需据实说明,可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凭票报销。
租住私人住房或民宿 住宿选择租住私人住房或民宿的,凭出租人开具的收款票据、银行支付记录和租房合同或协议,根据票面金额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。
1.未签订租房合同或协议的,收款票据上需注明住宿人姓名、住宿详细地址、入住及退房日期。
2.因不具备刷卡或转账结算条件而无法提供银行支付记录的,收款票据需有收款人签名和联系方式。
伙食费和公杂费 1. 伙食费和公杂费包干使用,按照不超过批件天数的实际因公出国(境)天数计发。各国家和地区伙食费、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。
2. 出国(境)天数按离、抵我国国境期间的自然(日历)天数计算,离、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天数。
3. 因航班延误等情况导致实际出国(境)天数超过批件出国(境)天数: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确认的,可按批件天数计发。
4. 因乘坐凌晨航班需提早办理离境手续导致实际出国(境)天数超过批件天数:提供出访证照离境日期页复印件和机票作为有效证明,可按批件天数予以核准计发。
5. 对方单位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仅提供市内交通接待的,提供交通接待期间的公杂费可按标准的40%领取。
宴请费 1. 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;确需宴请的,须事先公示并在《申报表》中注明。
2. 宴请标准原则上按照所在国家(地区)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。
3. 出国(境)团组与我国驻外驻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、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。
赠礼费 1. 出访团组在境外期间,收授礼品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2.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;确有必要赠送的,须事先公示并在《申报表》中注明。
其他费用 1. 出国(境)签证费用、办证费、必需的保险费、防疫费、会议注册费、和使用人才工作经费在境外举办人才招聘会所发生各项相关费用(需有费用明细)等,可凭票据实报销。
2. 由于开展公务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退票、改签、签证加急等费用以及因选择廉航发生的行李超重费用,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,可凭票据实报销。
3. 由于个人原因发生的以上费用以及座位选择、贵宾室服务等增值服务费用和洗衣、理发等个人消费支出,须由个人承担。
4. 常驻地往返我国出入境口岸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(不含经停航班)、住宿费、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销。离、抵我国国境之日已按境外包干标准计发伙食费、公杂费补助的,不再报销当日境内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。
因故临时取消出访 因公出国(境)原则上应在任务获批和签证落实后预订机票和住宿。
因故临时取消行程,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,已提前支付且无法退还的出国(境)签证费、办证费、保险费、防疫费、会议注册费等相关费用,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,可凭票据实报销。
同城范围内租车 在公共交通不便的国家(地区)或城市开展工作,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,确需在同城范围内租赁交通工具出行的,租车费原则上应以公杂费包干的形式报销,如需据实报销境外同城租车费的,按照下列规定执行。
报批 1. 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在同城范围内租赁交通工具的,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批。
2. 使用其他经费的校级行政团组在同城范围内租赁交通工具的,须事先报请项目负责人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、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,必要时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。
报销 1. 提供行程路线说明(包括用车时间、起至地点和事项等信息)。
2. 租赁费用(含租赁费、路桥费、汽油费、保险费和停泊费等)可以凭有效票据和支付记录据实报销。
3. 租赁交通工具期间的公杂费减按标准的40%领取。
委托出行服务商 出国(境)团组确因工作需要委托旅行社等中介机构作为出行服务商的,或者出国(境)人员应邀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(境)团组,组织单位委托旅行社等中介机构作为出行服务商的,出国(境)人员向受托单位支付出行费用时:
1. 提供受托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,票面需注明费用明细项目。
2. 提供学校或组织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。
3. 合同或协议所注明的服务内容(包括国际旅费、境外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公杂费和其他费用)可在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;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提供伙食费或公杂费的,出国(境)人员不再另外领取相关补助。
境外期间临时出访 长期出国(境)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赴其他国家或城市因公临时访问的:
1. 报批:应当事先按照学校因公临时出国(境)的申报流程,经学校审批同意方可出行。
2. 报销:因公临时出访期间所发生的国际旅费、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,并按规定计发伙食费和公杂费。
其他规定 1. 境外野外考察差旅活动中发生的特殊情况,按照野外考察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。
2. 学生、劳务派遣人员等可参照“其他人员”有关规定标准报销,或者由项目负责人在该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。
3. 对方单位以酬金、现金、实物等形式向出国(境)人员提供资助的,学校不再额外或重复报销其出国(境)费用。